(2016)宁0521民初39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徐庆国与曾全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庆国,曾全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521民初396号原告徐庆国,女,生于1959年8月18日,汉族,高中文化,退休工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曾全军,男,生于1966年3月8日,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本院于2016年2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徐庆国诉被告曾全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庆国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庆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3元,减半收取201.5元,由原告徐庆国负担。审判员 陆桂荣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