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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521民初39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徐庆国与曾全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庆国,曾全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521民初396号原告徐庆国,女,生于1959年8月18日,汉族,高中文化,退休工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曾全军,男,生于1966年3月8日,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本院于2016年2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徐庆国诉被告曾全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庆国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庆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3元,减半收取201.5元,由原告徐庆国负担。审判员  陆桂荣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