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执字第377-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国祥与被执行人牛淑梅、文鹏亮、齐齐哈尔老卜奎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国祥,牛淑梅,文鹏亮,齐齐哈尔老卜奎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铁执字第377-4号申请执行人王国祥,住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被执行人牛淑梅,住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被执行人文鹏亮,住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被执行人齐齐哈尔老卜奎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鑫海家园。法定代表人牛淑梅,经理。申请执行人王国祥与被执行人牛淑梅、文鹏亮、齐齐哈尔老卜奎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7日作出(2015)铁商初字第30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国祥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王国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2015)铁执字第377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静审判员 于永生审判员 赵国范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侯文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