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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4执35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谭俊锋与郝爱芳、黄俊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俊锋,郝爱芳,黄俊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4执357号申请执行人谭俊锋,男,198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天桥区。被执行人郝爱芳,女,1986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被执行人黄俊平,女,197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申请执行人谭俊锋与被执行人郝爱芳、黄俊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城商初字第134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城商初字第134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丕杰审 判 员  张孝振人民陪审员  梁 佳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晓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