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101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周某某、石家庄市某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某某,石家庄市某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1016号申请人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中华北大街某号13楼。法定代表人姚某某,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周某某。被执行人石家庄市某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柳辛庄村。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新民二初字第750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周某某、石家庄市某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共计1,426,547元及相应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同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贾燕森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韩云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