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1民初22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7-04-13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杨某某之间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1民初222号原告:李某某,女。被告:杨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杨某某之间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胡晓倩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