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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1民初22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7-04-13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杨某某之间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1民初222号原告:李某某,女。被告:杨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杨某某之间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胡晓倩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