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图民初字第127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白某某与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图民初字第1277号原告:白某某,现住吉林省图们市。被告:潘某某,职业不明,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图们市,现下落不明。原告白某某诉被告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潘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公告送达),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白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1991年6月27日在图们市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于1993年6月3日生育婚生子潘某乙。结婚初期,双方感情尚可,2003年被告去法国打工后,长期不与原告及儿子潘某乙联系,现已音讯全无,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故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潘某某未答辩。经庭审查明:1991年6月27日原告白某某和被告潘某某在图们市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于1993年6月3日生育婚生子潘某乙。2003年被告潘某某去法国打工,至今无法联系。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告的身份证、结婚证、图们市月宫街富强社区出具的证明、介绍信、图们市公安局出具的证明、户口本复印件。本院认为,被告潘某某自2003年去法国打工,不与妻子及儿子联系,至今长达12多年,原、被告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的规定,应认定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白某某与被告潘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900.00元,由原告白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秀叶人民审判员 施春花人民陪审员 崔正植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雪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