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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浙台执提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吴友香、王有积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友香,王有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浙台执提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吴友香被执行人王有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0)天民初字第00202号,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有积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有积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有积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王有积(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10×××#1的存款人民币31114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公辉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 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