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31民初90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原告刘XX与被告宋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拜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拜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XX,宋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31民初902号原告刘XX,居民身份证号码230XXXXXXXXXXXXXXX,女,198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拜泉县XX镇XX村。被告宋X,居民身份证号码230XXXXXXXXXXXXXXX,女,1991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拜泉县XX镇XX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X与被告宋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XX于2016年2月15日以与被告宋X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行为。本案中原告刘XX自愿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刘XX负担。审判员 尉曼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