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新民一初字第309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苏红岗与新疆心实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红岗,新疆心实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一初字第3092号原告:苏红岗,男,1985年4月4日出生,回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焉耆县。被告:新疆心实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本院受理的原告苏红岗与被告新疆心实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原告不服乌高(新)劳裁[2015]第782裁决书,诉至本院。原告于2016年2月15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苏红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红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苏红岗负担,退还原告苏红岗5元。审判员  孙津艳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桑 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