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201民初437-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唐明河与邱海楼、刘玉梅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明河,邱海楼,刘玉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01民初437-1号原告唐明河,女1966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乌兰浩特市都林街祥欣园小区3号楼3单元402室。被告邱海楼,男,196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乌兰浩特市曙光路副2号。被告刘玉梅,女,196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乌兰浩特市曙光路副2号。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作出的(2016)内2201民初437号财产保全裁定,现原告唐明河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保全存款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邱海楼在中国建设银行兴安分行营业室×××账户85000.00元存款的冻结。审判员 李 颖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梦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