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12民初40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叶姣红、高某与长沙市望城区金山桥街道桐林坳社区银孔围村民小组、长沙市望城区居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姣红,高某,长沙市望城区金山桥街道桐林坳社区银孔围村民小组,长沙市望城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12民初404号原告叶姣红,1974年2月28日。原告高某。法定代理人叶姣红,系高某母亲。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雷洪淋,长沙市望城区黄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长沙市望城区金山桥街道桐林坳社区银孔围村民小组,地址:长沙市望城区金山桥街道桐林坳社区银孔围组。组长,袁和平。被告长沙市望城区居民委员会,地址:长沙市望城区金山桥街道桐林坳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危铁钢。本院受理原告叶姣红、高某与被告长沙市望城区金山桥街道桐林坳社区银孔围村民小组、长沙市望城区金山桥街道桐林坳社区居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后,原告叶姣红、高某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冻结两被告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948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担保人袁建文以其位于长沙市望城区金山桥街道桐林坳社区集镇的房屋(房产证号:望房权证高塘岭镇字第××号)为原告叶姣红、高某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叶姣红、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袁建文位于长沙市望城区金山桥街道桐林坳社区集镇的房屋(房产证号:望房权证高塘岭镇字第××号)的所有权;二、冻结被告长沙市望城区金山桥街道桐林坳社区银孔围村民小组、长沙市望城区金山桥街道桐林坳社区居民委员会的银行存款12948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罗 果人民陪审员 梁丽春人民陪审员 王洪锋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廖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