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26民初36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毕冉氏与陈庆帅、陈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冉氏,陈庆帅,陈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6民初362号原告毕冉氏,农民。委托代理人李传明,夏邑县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陈庆帅,农民。被告陈浩,农民。原告毕冉氏与被告陈庆帅、陈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2月1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庆帅、陈浩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毕冉氏撤回对被告陈庆帅、陈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苏建军审 判 员 陈冰海人民陪审员 陈 旭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