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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6民初36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毕冉氏与陈庆帅、陈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冉氏,陈庆帅,陈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6民初362号原告毕冉氏,农民。委托代理人李传明,夏邑县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陈庆帅,农民。被告陈浩,农民。原告毕冉氏与被告陈庆帅、陈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2月1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庆帅、陈浩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毕冉氏撤回对被告陈庆帅、陈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苏建军审 判 员  陈冰海人民陪审员  陈 旭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