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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刑更58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18

案件名称

李金强犯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当事人

李金强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6)津01刑更581号 罪犯李金强,现在天津市梨园监狱服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30日作出(2007)南刑初字第28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金强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附带民事赔偿3913.07元。刑期自2007年2月27日起至2020年2月26日止。本院以(2010)一中刑执字第494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以(2012)一中刑执字第663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以(2014)一中刑执字第330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该犯现刑期自2007年2月27日起至2016年3月26日止。 天津市梨园监狱于2016年1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李金强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金强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监狱级表扬奖励一次,单项奖励三次。 本院认为,罪犯李金强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金强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7年2月27日起至2016年2月2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绍桓 审判员  齐万久 审判员  张福宏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史军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