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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82民初14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82民初144号原告郑某某,男,1983年9月23日生,汉族,现住大安市。被告李某某,女,1986年9月9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无需法院继续审理。现原告申请撤诉,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 娟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宏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