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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民初字第002100-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杨金龙与淮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金龙,淮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初字第002100-1号原告杨金龙,男,汉族,1957年12月14日生。被告淮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邓秋丽,系该局局长。原告杨金龙诉被告淮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认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双方诉争的为淮阳县技工学校所有权,而淮阳县技工学校已于2014年12月10日成立了清算组,而清算组的工作尚未终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臧 增审 判 员  刘敬善人民陪审员  牛洪彬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仲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