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821执112-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三农场支行与湖北群信置业有限公司、兰喻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京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三农场支行,湖北群信置业有限公司,兰喻,张志香,宋灵芝,彭生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821执112-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三农场支行,住所地:荆门市,组织机构代码:70692402-9.负责人雷军,行长。被执行人湖北群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组织机构代码:57150532-8.法定代表人兰喻,经理。被执行人兰喻,荆州人。被执行人张志香。被执行人宋灵芝。被执行人彭生龙。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5)鄂荆门中民二初字第00033号民事调解书。已向湖北群信置业有限公司、兰喻、张志香、宋灵芝、彭生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北群信置业有限公司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三农场支行支付借款本金6000万元及利息(截至2015年8月20日的利息为1177818.06元;自2015年8月21日起,本金6000万元,按年利率7.995%,上浮50%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并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三农场支行支付律师代理费15万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73844.50元、申请执行费130700.50元。但被执行人湖北群信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湖北群信置业有限公司位于屈家岭管理区锦绣天城小区价值6200万元的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喻东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湘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