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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32民初26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张清权与张清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清权,张清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32民初269号原告:张清权,农民。被告:张清恩,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清权诉被告张清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清权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清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清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张清权负担。审判员  余旭东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长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