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32民初26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张清权与张清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清权,张清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32民初269号原告:张清权,农民。被告:张清恩,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清权诉被告张清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清权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清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清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张清权负担。审判员 余旭东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长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