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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民初字第00629-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陕西海意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与株洲火炬工业炉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海意机电制造有限公司,株洲火炬工业炉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初字第00629-1号原告:陕西海意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唐延路橡树街区A座1203室。法定代表人:付文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伟,系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徐智,陕西沐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株洲火炬工业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株洲市石峰区人民北路2号。法定代表人:许志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业弘,湖南思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海意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株洲火炬工业炉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海意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株洲火炬工业炉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海意机电制造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海意机电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20元,减半后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郝 杰代理审判员 王 伟代理审判员 李晓婷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方 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