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曲民初字第142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28

案件名称

牛某与李某甲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李某甲,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民初字第1423号原告牛某。委托代理人孙雪峰。被告李某甲。被告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负责人赵某。委托代理人李某乙。原告牛某诉被告李某甲、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牛某负担。审判员  孔维波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