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481民初28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原告范丹丹诉被告宋晓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丹丹,宋晓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481民初286号原告范丹丹,女。被告宋晓玉,女。本院在审理原告范丹丹诉被告宋晓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范丹丹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丹丹的撤诉行为符合民事诉讼法中所规定的原告对诉讼请求的自由处分原则,依法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范丹丹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范丹丹承担。审判员 陈德友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世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