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中区法民催字第0005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重庆市东银包装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市东银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中区法民催字第00059号申请人重庆市东银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璧渝路456号,组织机构代码20391717-7。法定代表人张太和。申请人重庆市东银包装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9月1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申请人重庆市东银包装有限公司对其遗失的:出票人为:重庆科渝药品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收款人为:重庆科瑞东和制药有限责任公司,付款银行为:中国光大银行重庆分行,出票日期为:2015年7月10日,到期日为:2016年1月10日,票面金额为:壹拾万元整,票号为3030005123742265号的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重庆市东银包装有限公司有权请求中国光大银行重庆分行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王濯非审判员  刘之华审判员  吴应强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天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