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6民初41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苏州飞奥润滑油有限公司与昆山衡创精密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飞奥润滑油有限公司,昆山衡创精密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6民初419号原告苏州飞奥润滑油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苏沪机场路甪直段6号。法定代表人王敬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重会,江苏博事达(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魏艳梅,江苏博事达(昆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昆山衡创精密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玉山镇城北路北侧环庆路西侧。法定代表人王晓群。原告苏州飞奥润滑油有限公司诉被告昆山衡创精密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代理审判员王辉独任审判。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苏州飞奥润滑油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飞奥润滑油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6元,减半收取93元,由原告苏州飞奥润滑油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辉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马晓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