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长安民初字第0643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魏瑾与西安市长安区大兆街道兆寨村村民委员会、兆寨村三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瑾,西安市长安区大兆街道兆寨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大兆街道兆寨村第三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6433号原告魏瑾。被告西安市长安区大兆街道兆寨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兆寨村委会”)。法定代表人赵建华,该村委会主任。被告西安市长安区大兆街道兆寨村第三村民小组(以下简称“兆寨村三组”)。代表人魏小兵,该组组长。原告魏瑾与被告兆寨村委会、兆寨村三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樊宝卫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瑾、被告兆寨村三组代表人魏小兵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兆寨村委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她系两被告村组的村民。2013年11月,村组土地被征用,两被告给每个村民分配征地款57404元,但未给她分配。故请求两被告给她分配征地款57404元。被告兆寨村委会经传票传唤,既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材料。被告兆寨村三组辩称:原告所诉情况属实。因原告不在村组确定的分配人员范围之内,故未给予原告分配,现请法院依法判决。经审理查明:原告系两被告村组的村民。2011年8月8日,原告与西安市长安区王曲街办南江兆村村民刘巍登记结婚,婚后未将户口迁往夫家。婚后原告未在西安市长安区王曲街办南江兆村享受相关村民待遇。2013年因国家建设,原告所属村组的土地被征用。2015年10月,被告兆寨村村委会召开会议,制定了分配方案,确定在2015年10月24日前户口登记在本村组的村民可享受征地款的分配,分配标准为每人57404元(1.13亩×50800元/亩)。2015年12月,被告兆寨村三组按照分配方案给本组村民每人分配征地款57404元。但两被告以原告系嫁农女,而未给予分配。现原告以自己属两被告处的村民,理应享受同等村民待遇为由,将两被告诉至本院。庭审中,原告及被告兆寨村三组各坚持其诉、辩称意见。因被告兆寨村委会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致本案未能调解。以上事实,有开庭笔录、户口本、结婚证、分配方案等材料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属被告村组的村民,有权参与其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分配活动,应在两被告所确定的该次征地款分配人员的范围之内。被告兆寨村三组不给原告分配相应款项,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兆寨村三组分配征地款57404元的诉求,依法予以支持。考虑到征地款分配方案由被告兆寨村委会制定,并由其监督指导执行,故被告兆寨村委会应对原告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为了确保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西安市长安区大兆街办兆寨村第三村民小组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原告魏瑾分配征地款57404元;被告西安市长安区大兆街办兆寨村村民委员会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本案受理费123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被告兆寨村三组承担617.50元,其余退还原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樊宝卫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叶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