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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8民特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岳广武与岳新礼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8民特4号申请人岳广武,男,1950年11月6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赵成宽,河南得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岳新礼,男,1965年2月2日生,汉族。本院于2016年2月3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岳广武诉被申请人岳新礼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申请人岳广武于2016年2月15日以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岳广武撤回申请。审判员  张海燕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珊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