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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5执保9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候芬与赵桂朋、赵志忠交通事故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候芬,赵桂朋,赵志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5执保94号申请人:候芬,女,汉族,住山东省。被执行人:赵桂朋,男,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被执行人:赵志忠,男,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申请人候芬与被执行人赵桂朋、赵志忠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鲁1425财保11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赵桂朋驾驶的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赵桂朋驾驶的津RXXX**号车一辆,查封价值为3万元,查封期间不得放行、转移等。二、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颜 静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静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