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冠民初字第235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葛延林与刘志、成都电子运营部等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延林,刘志,成都电子商务业务运营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冠民初字第2358号原告葛延林,男,汉族。被告刘志,男,汉族。被告成都电子商务业务运营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地址四川省武侯区老马路7号。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葛延林诉被告刘志、成都电子商务业务运营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葛延林与被告和解,向本院提出对三被告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延林撤诉。案件受理费68元减半收取、保全费150元,由原告葛延林承担。审判员 潘圣国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程 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