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后民初字第239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大连绿洲园林绿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德格吉日胡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绿洲园林绿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德格吉日胡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后民初字第2395号原告大连绿洲园林绿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祥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晓林,男,汉族,原告公司职工。被告德格吉日胡,男,蒙古族,农民。本院于2015年5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大连绿洲园林绿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德格吉日胡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属自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绿洲园林绿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00元,由于撤诉而减半收取440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高 耀审 判 员 王建民人民陪审员 白凤兰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 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