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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商初字第111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原告孙亚杰与被告东营区红景电线电缆商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亚杰,东营区红景电线电缆商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商初字第1114号原告孙亚杰,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宁晋县。委托代理人丁福华,山东齐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营区红景电线电缆商店。住所地:东营商贸园东亚灯具城。经营者孙景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住址不详。原告孙亚杰与被告东营区红景电线电缆商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丁福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东营区红景电线电缆商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亚杰诉称,被告多次从原告处采购电缆,并存在拖欠货款。经对账,被告经营者孙景宁于2012年12月26日向原告出具证明一份,证明被告欠原告货款115870元。此后,被告仅偿还货款30000元,仍欠原告货款85870元。被告分别于2013年9月21日、2013年10月12日向原告开具了两张支票,但未能兑付。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85870元。被告东营区红景电线电缆商店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自2011年起,被告多次从原告处购买电缆。2012年12月2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证明》,载明“东营市红景电线电缆销售有限公司欠电缆余额115870元,于2013年1月5日前还50000元,余款农历年前还清”。被告于2013年9月21日向原告出具金额为50000元转账支票1份,于2013年10月12日向原告出具金额为30000元现金支票1份,因上述支票系空头支票故原告未兑现。被告已偿还原告货款30000元,尚欠85870元。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证明1份、支票2份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原、被告存在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以及被告尚欠原告货款事实。依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货款,证据充分,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东营区红景电线电缆商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部分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东营区红景电线电缆商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孙亚杰货款8587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47元,减半收取974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尹庆雷人民陪审员  赵德利人民陪审员  杜收林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纪慧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