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2刑初39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卢某某、魏某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男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2刑初396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自报卢某某,男;2012年3月1日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被上海市。被告人自报魏某某,男。上述两名被告人均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2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诉刑诉(2016)3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某、魏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某某、魏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0月起,被告人卢某某租赁本市闵行区华漕村西街XXX号对面一房屋,购买三台赌博机(均为八联机)置于其中供他人赌博,并雇佣被告人魏某某等人管理该游戏机房,从事提供上分、收银服务,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2015年12月16日15时30分许,公安机关查获该赌博游戏机房,抓获被告人卢某某、魏某某,缴获上述赌博游戏机。经鉴定,上述游戏机具有赌博功能,可以认定为赌博机。被告人卢某某、魏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卢某某、魏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诸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简要经过、案件查处工作情况、当场检查笔录及现场检查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赌博机认定书、公安业务档案卡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雇佣被告人魏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卢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魏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卢某某、魏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卢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6日起至2016年6月1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二、被告人魏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6日起至2016年4月1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三、扣押的赌资、赌具予以没收。四、追缴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审判员 黄红红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庞一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