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河执字第229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执行人沈阳万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晓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阳万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赵晓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沈河执字第2293号申请执行人:沈阳万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北大街156号。法定代表人:陈忠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涛,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赵晓蕾,女,198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河区市府大路268—2号3—2—1。身份证号:210102198302106702。委托代理人:郝淑荣,被告母亲,住址同被执行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阳万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晓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2015)沈河执字第2293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0.18万元及利息等相关费用,上述款项均未执行到位。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沈阳万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15)沈河执字第2293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董立军执行员 刘丽萍执行员 陈福军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