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83民初113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郑大银与陈德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大银,陈德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83民初1137号原告:郑大银。被告:陈德忠。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大银与被告陈德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潘立锋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邢浙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