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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83民初113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郑大银与陈德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大银,陈德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83民初1137号原告:郑大银。被告:陈德忠。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大银与被告陈德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潘立锋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邢浙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