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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民初字第793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孙昌龙与吴育先、陈妹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昌龙,吴育先,陈妹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7936号原告孙昌龙,男,195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委托代理人庄敬虹,福建兴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育先,男,1974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会同县。被告陈妹香,女,1975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支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青阳洪山综合开发区泉安南路58号华银广场三层,组织机构代码70523285-6。代表人洪荣辉,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其水、吴亚兰,福建致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昌龙与被告吴育先、陈���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欲与被告庭外协商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昌龙撤回对被告吴育先、陈妹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支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昌龙负担。审判员  陈丽云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雅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