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81民初23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江阴市思维达印染有限公司与陈耀忠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阴市思维达印染有限公司,陈耀忠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281民初238号原告江阴市思维达印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5033221-9,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顾山镇东岐村。法定代表人吴红一,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袁科柯,江苏法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耀忠,男,汉族,1954年3月1日生。原告江阴市思维达印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维达公司)诉被告陈耀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巴益军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思维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袁科柯、被告陈耀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思维达公司诉称,2013年9月-10月,思维达公司与陈耀忠之间存在加工往来,思维达公司为陈耀忠提供布料染色加工服务,合计加工费用57080.9元。2014年10月26日,陈耀忠出具欠条一份,确认结欠思维达公司加工费37000元。2015年4月21日,陈耀忠在欠条上出具书面承诺,承诺到5月30日付清。但截至诉前,陈耀忠分文未付。现思维达公司在催要无果的情况下具状起诉来院,要求判令陈耀忠支付货款37000元并承担从2015年5月31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本案的诉讼费用由陈耀忠承担。被告陈耀忠答辩称:欠款是事实,但目前经济状况不好,准备分期还款。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10月,思维达公司与陈耀忠之间存在加工往来,思维达公司为陈耀忠提供布料染色加工服务,合计加工费用57080.9元。2014年10月26日,陈耀忠出具欠条一份,确认结欠思维达公司加工费37000元。2015年4月21日,陈耀忠在欠条上出具书面承诺,承诺到5月30日付清。2016年1月5日思维达公司具状起诉来院。上述事实,有思维达公司提供的发货清单、欠条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予以佐证。本院认为,思维达公司与陈耀忠的加工合同合法有效。根据思维达公司所举证据,陈耀忠结欠思维达公司加工款37000元事实清楚,应承担给付之责并承担该款自2015年5月31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判决如下:被告陈耀忠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江阴市思维达印染有限公司加工款37000元并承担该款自2015年5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3元(原告江阴市思维达印染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陈耀忠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江阴市思维达印染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审判员 巴益军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蔡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