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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翔执字第0083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吕晓飞与谢春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晓飞,谢春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翔执字第00833号申请执行人吕晓飞,男,汉族,住凤翔县,农民。被执行人谢春阳,男,汉族,住凤翔县,农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凤翔民初字第01473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吕晓飞诉谢春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谢春阳在中国农业银行宝鸡分行某某支行有存款,在中国农业银行宝鸡分行某某某分理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等法律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谢春阳在中国农业银行宝鸡分行某某支行622848***4账号内的存款70000元。冻结被执行人谢春阳在中国农业银行宝鸡分行某某某分理处622845***9账号内的存款7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宇审 判 员  封军辉代理审判员  赵五一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宏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