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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7执56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8-03-19

案件名称

崔树强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27执566号河北南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皮王玉江,男,住所地南皮崔树强,男,住所地南皮河北南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王玉江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南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南民初字第01089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南民初字第01089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尹保中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邰浩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