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06民初1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7-04-11
案件名称
陈庆玉与贾道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庆玉,贾道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506民初16号原告:陈庆玉,女,194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被告:贾道全,男,196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原告陈庆玉与被告贾道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庆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贾道全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庆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贾道全立即返还借款本金5万元,并按月利率1.5%的标准支付自2016年1月22日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2.贾道全返还借款本金5万元,并按月利率1.5%的标准支付自2016年4月20日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贾道全负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月22日和2016年4月20日,贾道全以资金周转为由分别向陈庆玉借款5万元,合计10万元,约定月利率1.5%。后经多次催要,贾道全未履行还本付息义务。贾道全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月22日,贾道全向陈庆玉借款5万元,并向陈庆玉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借到庆玉人民币伍万元整(利息1.5分)”;2016年4月20日,贾道全再次向陈庆玉借款5万元,并向陈庆玉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借到陈庆玉人民币伍万元整(利息1.5分)”。因上述借款本息未付,以致成讼。上述事实有陈庆玉的陈述及其提交的借条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贾道全向陈庆玉借款后,应及时归还,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陈庆玉可随时主张。双方约定借款月利率为1.5%(利息1.5分)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故对陈庆玉主张贾道全归还借款10万元及按月利率1.5%支付利息的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贾道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抗辩的权利,相应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贾道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陈庆玉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其中5万元自2015年1月22日起,另5万元自2015年4月20日起,均按月利率1.5%,计算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贾道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朱永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安萍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