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02执2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保定市保捷天香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冉甄盼、张林、刘月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保定市保捷天香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冉甄盼,张林,刘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02执22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保定市保捷天香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新市区瑞祥大街。法定代表人王向东。被执行人冉甄盼。被执行人张林。被执行人刘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冉甄盼、张林、刘月银行存款90182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戴锡安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