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10执22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邱某与董某赡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某,董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10执221号申请人邱某。被执行人董某。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鹿泉市人民法院(2014)鹿民一初字第0262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2016年全年的赡养费48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执行费50元,共计48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董某的银行存款485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杜忠书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