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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02民初78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山东路支行与解纹纹、卜范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山东路支行,解纹纹,卜范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2民初783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山东路支行。负责人王思东,职务行长。被告解纹纹。被告卜范代。本院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山东路支行诉被告解纹纹、卜范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山东路支行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解纹纹、卜范代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山东路支行撤回对被告解纹纹、卜范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782元,减半收取4391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判员  丁卉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于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