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1民初81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04
案件名称
台州太平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蒋旭日、马彩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太平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蒋旭日,马彩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1民初811号原告:台州太平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朱海燕。被告:蒋旭日。被告:马彩娥。原告台州太平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为与被告蒋旭日、马彩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赵怡璐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台州太平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台州太平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两被告已付清物业费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太平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台州太平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怡璐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陈含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