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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1087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王××与李××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李××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0872号原告王××,无职业。被告李××。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李××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6年0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少鹏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徐 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