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1087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王××与李××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李××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0872号原告王××,无职业。被告李××。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李××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6年0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少鹏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徐 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