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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2801财保1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田丽霞与被申请人耿建国、刘新强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格尔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田丽霞,耿建国,刘新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2801财保12号申请人田丽霞,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李俊涛,男,汉族。被申请人耿建国,男,汉族。被申请人刘新强,男,汉族。申请人田丽霞与被申请人耿建国、刘新强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田丽霞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耿建国所有的甘M441**号“长城”牌轻型普通货车及刘新强所有的豫D852**号“东风”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豫DH0**号“华骏”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予以保全。本院以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耿建国所有的甘M441**号“长城”牌轻型普通货车及刘新强所有的豫D852**号“东风”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豫DH0**号“华骏”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予以保全。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豫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高     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