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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安民初字第0433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杨荣与西安市长安区王寺街道办事处纪杨村村民委员会、纪杨村二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荣,西安市长安区王寺街道办事处纪杨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王寺街道办事处纪杨村第二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4337号原告杨荣。委托代理人纪某。被告西安市长安区王寺街道办事处纪杨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纪杨村委会)。法定代表人纪会三,系该村民委员会主任。被告西安市长安区王寺街道办事处纪杨村第二村民小组(以下简称纪杨村二组)。负责人桑为民,系该村民小组组长。原告杨荣诉被告纪杨村委会、纪杨村二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纪杨村委会、纪杨村二组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荣诉称:自己系被告村组合法村民,至今未婚,户口仍在被告村组,被告纪杨村二组在分配集体土地租金时未将其纳入分配范围,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故要求二被告支付其集体土地收益款8950元,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被告纪杨村委会辩称:原告是否应当参与分配应由其所在村民小组决定,与村委会无关。被告纪杨村二组辩称:租地款分配方案是经集体研究决定的,因为原告已出嫁,所以不能参与本组土地租金分配,故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杨荣自出生后户口一直在被告村组,从2012年开始,被告纪杨村二组每年分两次给村民分配地租款,至2015年上半年,给每位村民共分配地租款8850元,但在具体分配该地租款时以原告已出嫁为由未将原告纳入分配范围。原告认为被告在给村民分配地租款时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于2015年8月以诉称诉至本院。庭审中,原告坚持其诉讼请求,要求二被告给付其地租款8950元,并称其尚未出嫁,还向法庭提供了户口本、身份证等证据复印件以及证人证言各一份,用于证明其系被告村组合法村民及分配地租款具体数额之事实。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各执己见,调解程序未能进行。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及相关书证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杨荣自出生户口一直在被告村组,系被告村组合法村民,具有被告村组村民主体资格。无论其是否已经结婚出家,均应在参与农村集体经济收入分配时享受其他村民应当享有的一切村民待遇。被告纪杨村二组在给村民分配土地租金时,以原告已出嫁为由未将其纳入分配范围之行为已构成侵权。被告纪杨村委会作为基层自治组织对其内设村民小组具有建议、组织和管理的义务,对纪杨村二组之侵权行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故应对被告纪杨村二组所承担之赔偿责任负连带清偿责任。至于原告具体应分配土地租金款数额,应以庭审核实的数额为准。综上,原告之诉讼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为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西安市长安区王寺街道办事处纪杨村第二村民小组一次性给付原告杨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收益分配款共计人民币8850元。二、被告西安市长安区王寺街道办事处纪杨村村民委员会对被告西安市长安区王寺街道办事纪杨第二村民小组承担的上述给付责任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西安市长安区王寺街道办事处纪杨村第二村民小组承担,在给付上述案件款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文让代理审判员  麻 敏人民陪审员  李运良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新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