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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04执16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中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陈其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鞍山市中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其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504执166号申请执行人:马鞍山市中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东湖碧水湾46栋一层,组织机构代码73892091-1法定代表人:吕圣贞,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陈其海,男,1978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雨民二初字第0063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其海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666.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文浩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袁 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