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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东民初字第2913-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王某1、王某2与王某3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王某3,王某4,李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东民初字第2913-2号原告:王某1,男,1953年6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原告:王某2,女,1949年5月30日生,汉族,居民,住泰安市。被告:王某3,男,于2016年2月14日死亡。第三人:王某4,男,1952年1月25日生,汉族,市民,住泰安市。第三人:李某,女,1958年8月13日生,汉族,市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1、王某2诉被告王某3、第三人王某4、李某继承纠纷一案,因本案的被告王某3于2016年2月20日死亡,本案的审理需要等待其继承人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王玉霞陪审员  司爱军陪审员  张传宏二0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