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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29民初1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马守镇与马金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守镇,马金安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9民初17号原告马守镇,男,1966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马集镇东马海村****号。身份证号3708291966********。委托代理人王允兵(特别授权),嘉祥弘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商文军,(特别授权),嘉祥弘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金安,男,成年人,汉族,农民。住嘉祥县马集镇东马海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守镇诉被告马金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马守镇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守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马守镇负担。审判员  陆庆英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夏丽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