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29民初1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马守镇与马金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守镇,马金安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9民初17号原告马守镇,男,1966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马集镇东马海村****号。身份证号3708291966********。委托代理人王允兵(特别授权),嘉祥弘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商文军,(特别授权),嘉祥弘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金安,男,成年人,汉族,农民。住嘉祥县马集镇东马海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守镇诉被告马金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马守镇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守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马守镇负担。审判员 陆庆英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夏丽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