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安民初字第582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黄建华与黄春盛、福建三都澳环宇游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建华,黄春盛,福建三都澳环宇游艇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5822号原告黄建华,男,198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委托代理人吴家林,福建华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春盛,男,1967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宁德市。被告福建三都澳环宇游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德市蕉城区闽东中路2号郦景阳光1幢楼403室。组织机构代码:67191933-3。法定代表人黄春清,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建华与被告黄春盛、福建三都澳环宇游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既未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张仲琅代理审判员  钟兰芳人民陪审员  毛梅仔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钟成发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43、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