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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商初字第322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李金辉与青岛鲁科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商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辉,青岛鲁科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

案由

股东知情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商初字第3221号原告李金辉,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住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被告青岛鲁科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x。法定代表人李伟,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李金辉诉被告青岛鲁科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金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退原告50元。审判长 熊 敏审判员 孙维同审判员 张成镇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傅 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