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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后法执字第152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白淑兰申请科左后旗常胜镇胡斯敖嘎查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淑兰,科左后旗常胜镇胡斯敖嘎查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后法执字第1525号申请人白淑兰,女,64岁,蒙族,农民,现住科左后旗常胜镇乌吉木沙嘎查。被执行人科左后旗常胜镇胡斯敖嘎查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莽红岩,职务村主任,现住科左后旗常胜镇胡斯敖嘎查。本院执行白淑兰申请科左后旗常胜镇胡斯敖嘎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后民初字第16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15年8月10日移送到我院执行局。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后民初字第165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石 磊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包斯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