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奎民三初字第1144-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张志龙与王顺、庄雪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龙,王顺,庄雪娟,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奎民三初字第1144-2号原告张志龙。被告王顺。被告庄雪娟。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原告张志龙与被告王顺、庄雪娟、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作出(2015)奎民三初字第1144号民事裁定书,扣押了被告王顺驾驶的鲁V×××××号车。因被告王顺已交纳保证金,现申请解除对该车的扣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鲁V×××××号车的扣押。代理审判员 马娜娜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建萍